近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制定,旨在加强和改进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和2016年的两份相关文件。
根据新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资格,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申请。审批程序包括:学校提出申请、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入校考察评审、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公布结果。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可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主审核工作。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强化思想政治要求。学位授予程序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且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展开剩余51%新办法推出了多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还可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学校应明确学生进入和退出这些项目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省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按一定比例对优秀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省学位办定期组织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并对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新办法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高等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职业教育本科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0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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